关于开展2015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1-12浏览次数:805

各位2015届本硕博毕业生:

我校2015年毕业生第二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工作已开始,这是2015届毕业生申请学费返还的最后一次机会,错过时间漏报者责任自负。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同学看到通知后第一时间联系学院团委伍老师,电话0532-82032466/18765955931,老师将协助你申请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工作截止日期:2015年12月4日。

现将学校通知公布如下:

一、申请对象

(一)2015年毕业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定向、委培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不能申请。

(二)毕业后须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详见附件1、2)就业,签定的服务期须在3年以上(含3年)

二、补偿代偿额度

符合条件的学生其学费或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补偿代偿。本科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元,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在校学习时间低于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高于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如果学制年限内学费总额高于贷款总额,贷款学生可以申请学费补偿,但是不能同时申请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

三、材料申请、审核及报送

(一)学生向所在院系团委提交的申请材料(以下材料待与学院老师沟通后再填写)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2、申请人《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就业证明》

4、申请人《二次分配就业证明》(选调分派及从事艰苦行业等存在二次分配的学生填写);

5、申请人《工作地点证明》(虽不存在二次分配,但无法鉴别实际工作地点是否属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的学生填写);

6、代偿扣款委托书(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申请贷款代偿的填写,申请学费补偿的不需填写);

以上材料须严格按照填表说明进行填写。

学生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和翔实。对提供虚假证明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于学生所提供材料缺失不全的,可不予审核。

四、特别注意事项

学生申请材料填写中需注意,学费和贷款金额不可凭印象填写,须查询核实后再填写准确数据;签约中海油等石化企业、矿山、地质勘探、野外考察等并在流动作业平台上工作的,须将附件2、3、4中的省(市、自治区)、市、县(区)、镇(乡)改为平台名、船名等,如“番禹(PY35-2)作业区的南海5号平台”。

五、补充说明

(一)2015年度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分两批申请,第一批已于6月20日前申请,此次是第二批,也是2015届毕业生最后一次申请机会,遗漏不能补报。

(二)所有获得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其补偿/代偿金均采取分年度拨付的方法,分三年拨付完毕。学生毕业后第一年、第二年分别拨付申请金额的33%,第三年拨付34%。学生需在就业后连续两年于每年的5月31日前填写《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表》(见附件6),并寄送至所在学院(系)团委。为避免遗失,学生须在寄送前联系学院团委收件人,并于信封上注明“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字样。各院(系)收齐材料后,报送至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只有提供了合格的《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表》的学生,国家才予以继续拨付代偿金。若因学生本人未按时报送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合格而导致失去代偿资格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三)关于银行账号。我校通过中国银行青岛市南第二支行发放补偿金/代偿金,学生提供的银行账号必须是学生本人在中国银行青岛市南第二支行办理的银行账号(借记卡或校友卡均可,其中中国银行贷款代偿的学生必须是签订还款协议时使用的账号),提供账号的银行卡至少使用至代偿结束(非特殊情况,至少3年)。若因提供账号错误导致补偿金/代偿金不能发放,由学生本人负责。

(四)贷款代偿还款及利息回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在未确定获得贷款代偿资格前,须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按期如约还款,避免造成违约。同时,国家分年度拨付的代偿资金具有滞后性,一般来说不能及时、足额支付贷款及其产生的利息,须由学生本人先行支付、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结清后,校园地(中国银行)贷款的学生个人支付的利息由学校联系中国银行青岛市南第二支行统一办理交付利息总额的凭证;生源地贷款的学生须本人联系经办银行索取交付利息总额的凭证后,寄送至所在院(系),由所在院(系)集中报送,待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向国家申请利息回补后,返还给学生本人。

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请各院系务必宣传到位,用好政策,勿有遗漏。

附件1: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界定

附件2:基层就业单位界定详细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