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1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伍玥琪发布时间:2021-06-11浏览次数:272

各位同学

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有关规定,为做好学校2021年毕业生第批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工作,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2021年毕业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定向、委培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除外);签约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签约服务期3年以上(3)

二、补偿代偿额度

符合条件的学生其学费或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补偿代偿。补偿代偿额度本科学生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不超过12000;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在校学习时间低于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高于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规定限额内,学生可选择学费或所申请贷款较高者申请补偿或代偿,但是不能同时申请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

三、材料申请、审核及报送

(一)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的申请材料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2份,附件1);

2.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复印件(2份);

3.《就业证明》(2份,附件2);

4.《二次分配就业证明》(2份,附件3)(选调分派及从事艰苦行业等存在二次分配的学生需要填写);

5.《工作地点证明》(2份,附件4)(虽不存在二次分配,但无法鉴别实际工作地点是否属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的学生需要填写)。

以上材料须严格按照填表说明(附件5)进行填写。

四、注意事项

(一)学生填写申请材料注意事项

1.学费和贷款金额,须在财务处查询核实后再填写准确数据。

2.“就业单位详细地址”一栏,必须完整填写省市县乡四级行政区划,不能有空白项,且务必涵盖乡镇一级单位不允许存在跳级填写如X市(区、县)X村的情况,工作具有流动性的行业至少应在备注中罗列2-3个详细工作地点。国家规定的河南、湖北、海南、新疆4地的某些省直辖县(其他地区无此类型行政区划),地区级市一栏也必须填写,需注明“省直辖县”。

签约中海油等石化企业、矿山、地质勘探、野外考察等并在流动作业平台上工作的,须将附件234中的省(市、自治区)、市、县(区)、镇(乡)改为平台名、船名等,如“番禹(PY35-2)作业区的南海5号平台”。

关于申请批次。2021年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分两批申请,提交第一批次材料的截止时间是621。对于离校后才确定就业单位、存在二次分配等情况的毕业生可于11月底之前参加第二批的申请,届时将下发相关通知。

)补偿/代偿金采取分年度拨付的方法,分三年拨付完毕。学生毕业后第一年、第二年分别拨付申请金额的33%,第三年拨付34%。学生需在就业后连续两年于每年的531日前填写《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表》(附件9,并寄送至学院团委。只有提供了合格的《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表》的学生,国家才予以继续拨付代偿金。若因学生本人未按时报送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合格而导致失去代偿资格的,由学生本人负责。

)关于银行卡号。我校通过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发放补偿金/代偿金,学生提供的必须是在中国银行或建设银行办理的银行卡号,且该卡至少使用至代偿结束(非特殊情况,至少3年)。若因提供账号错误导致补偿金/代偿金不能发放,由学生本人负责。

)贷款代偿还款及利息回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在未确定获得贷款代偿资格前,须按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按期如约还款,避免造成违约。代偿金发放后第一时间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利息须由学生本人先行支付。贷款本息结清后,校园地贷款的学生个人支付的利息由学校联系中国银行青岛市南第二支行统一办理交付利息总额的凭证;生源地贷款的学生须本人联系经办银行索取交付利息总额的凭证后,寄送至学院,由学院集中报送,待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向国家申请利息回补后,返还给学生本人。

联系人:宋浩

联系电话:0532-82031910

邮箱:hysmzizhu@163.com


附件:

附件1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doc

附件2 就业证明.doc

附件3 二次分配就业证明.doc

附件4 工作地点证明.doc

附件5 填表说明.doc

附件9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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