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命学院研究生请假审批表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6-10-09浏览次数: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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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日常出勤管理,规范研究生的请假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对研究生请假做如下规定:

一、研究生请假分为注册假、伤病假、事假和公假,具体请假时限和准假权限如下:

(一)注册假:研究生因故不能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或学期注册的请假为注册假。

注册假不得超过2周,研究生新生请假由学院(系)党委副书记审批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在校研究生请假由导师、学院(系)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审批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

(二)伤病假、事假:研究生因本人身体健康原因的请假为伤病假;研究生因本人(或家庭)的重大事件而无法按时参加学校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的请假为事假。

1. 研究生30天以内(含30天)的伤病假或事假,由导师和学院(系)负责审批,具体要求和流程由学院(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研究生超过30天的伤病假或事假,经导师及学院(系)党委副书记审批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批。

(三)公假:研究生因参加省、市及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或因学校、学院(系)、导师派出参加学术会议、合作研究、科研课题等活动,无法按时参加学校教学活动或集体活动的请假为公假。

1. 研究生30天以内(含30天)的公假,由导师和学院(系)负责审批,具体要求和流程由学院(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研究生超过30天的公假,经导师及学院(系)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批。

二、请假程序

(一)请注册假和30天以内(含30天)的伤病假、事假、公假,研究生按照各学院(系)的请假程序办理。

(二)请超过30天的伤病假、事假、公假,研究生须在研究生院网页下载填写《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请假审批表》,并按审批表中的准假权限逐级送审办理。伤病假须另附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事假须另附相关部门证明材料或研究生家长书面意见;公假须另附会议通知、邀请函或协议书等有效证明文件,并说明时间期限、地点、内容、安全保障措施等

(三)研究生在请假期间参加课程学习的,须同时报备任课教师。研究生请假应亲自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的,须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研究生正常情况下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不办理请假手续离校的,按擅自离校处理。

三、补假、销假和续假

(一)如患急病、重病或突发紧急事故,可用电话或传真请假告知,事后须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二)请假期满,须按时返校销假。

(三)逾期不能返校销假的,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续假时间予以累计。

四、其他说明

(一)研究生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或考查,需重修该门课程。

(二)研究生请假阶段计入其修读年限,超过基本修业年限仍未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必须办理延期毕业手续。

(三)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伤病假、事假累计超过90天的应办理休学或其他申请保留学籍的手续。

(四)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境)学习的,应按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学校不受理研究生在学期间请假出国(境)旅游、探亲等申请,研究生出国(境)旅游、探亲均限于在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

(五)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虽经请假但逾期不归者按《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和《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六)研究生办理请假手续时,学院(系)有义务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为因外出参加出海、野外调查、实习实践等原因请假的研究生,办理必要的人身保险手续后方能准假。

(七)研究生请假期间应遵纪守法,采取措施做好自我安全保护工作。伤病假、事假期间发生的事故应由个人负责。在擅自离校期间所发生的事故或侵权事件,责任自负。

五、本规定适用于具有中国海洋大学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港澳台和外国留学生的请假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